終審法院早上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的案件,庭審審理涉及王顯娣與何超明,合謀詐騙薪酬、電話費及公車私用等指控。
何超明在開庭自辯時表示,王顯娣並非虛構確有其人,她是依法工作和依法支付薪酬。檢察院人員可以由檢察長自由任免,對於王顯娣的工作,何超明表示她在2005至2006年間,負責個案協助、調查犯罪嫌疑人身份資料蒐集、接待外來司法人員參與對外司法交流,她在2010至2014年,還有追蹤海外贓款,亦都處理過內地官員在澳門娛樂場有關案件,所以工作較為保密,何超明強調不應用臆測作為證據,調查只是單邊調查,沒有調查到王顯娣在辦工室以外的工作。
對於指控何超明與王顯娣詐騙7萬元的電話費,何超明稱電話費是直接轉帳電話公司,沒有收到一分一毫,應為指控不乎事實。公車私用屬於行政範疇,若作為刑事檢控,很多案件需要立案。
法庭其後再傳召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李凱旋作證。她憶述黎建恩曾表示王顯娣是直接對何超明負責。王顯娣是按合同委任,因此不屬編制內。王顯娣第2次入職後支票一直由黎建恩代收,而整個檢察院只有王顯娣不用填寫年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