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蓋如垠受賄案今日一審宣判,蓋如垠因受賄逾2303.67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罰款200萬元,同時追繳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據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蓋如垠利用其擔任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副省長、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逾2,303.67萬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蓋如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蓋如垠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囚14年及罰款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