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議員反映有關社團榮譽職務的問題,議員黃顯輝表示社團的榮譽職位無需登記,甚至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被委任為榮譽職務。認為可依《民法典》中「沉默不代表意思表示」來理解榮譽職位並不存在。議員麥瑞權連自己都忘記擔任哪個社團的榮譽職務,提出可否在選舉前登報聲明脫離所有社團的榮譽職位!?
廉政專員張永春回應指,法律對榮譽會長身分的成立無明確訂立,登報解除社團榮譽職務並無法律效力,他提醒候選人在今年9月2日至17日內參與有關福利活動時要「醒定啲」,若候選人無法肯定自己所擔任的社團榮譽職務,「儘量唔好去,咁就穩陣」。張永春更指出既然相關社團會邀請你出席活動,總有一方知道是否社團榮譽會長,「一係社團知,一係候選人知,總有一方會知道。如果個會又唔知,你又唔知,廉署又點會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