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早前指有61個家團被解除或已經進行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的法律程序。有受到通知的「準業主」表示,之前曾接獲房屋局「不批准配偶不屬家庭成員組成部分」的通知書,將申請人配偶「強行」納入經屋家團成員名單,令到經屋申請被取消資格。
有關配偶被強行納入經屋家團成員名單問題是否合法。趙崇明大律師解釋,《經濟房屋法》上從來沒有列明哪些人該列入家團成員,加入配偶這個決定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不應強行把配偶加入為家團成員一部分,亦不理解為何房屋局為何在法律沒更改的情況下,對「準業主」及以往的業主做法有所不同。
趙大律師又舉出一不公的情況,他說,如配偶不屬澳門居民,並沒有資格成為申請經屋的家團成員,則不會被強行納入家團成員名單。
至於問及房屋局這一做法原意是否在於杜絕有市民「呃經屋」的狀況。趙大律師指,其實不存在「呃經屋」的問題,他表示,若以個人名義申請,輪候時間就較長,這完全是根據個人意願。
趙大律師又指出,在法例上,並沒有規定把配偶、子女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列入家團成員名單。他又表示,如有「準業主」已開始供樓或裝修等事宜,房屋局在操作上的突變會衍生問題,令一眾當初如實申報的「準業主」不知所措。
趙崇明大律師受訪表示,《經濟房屋法》上從來沒有列明哪些人該列入家團成員,加入配偶這個決定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