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下午繼續由廉署調查人員作證,證人表示在LED顯示屏購買及保養服務上,檢察院曾多次分開購買而規避採購法,把項目拆細方便直接判給涉案公司,而且在原廠保養期內,仍製作建議書判給涉案公司作保養服務,收取服務費。在防彈玻璃檢測服務上,證人向有關供應商了解,防彈玻璃有10年保質期,而不需要作檢測,一但檢測就會破壞玻璃,也不能刻意敲擊或子彈測試,該項服務根本是無中生有。
證人稱,微縮攝影服務中,檢察院原本已有人員負責,預計兩年多完成,但2004年開始將工作外判,涉案公司只派兩名分別做文件和清潔的非專業人士負責工作,到2014年底亦未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