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新委律師昨終院首戰

證人指認王顯娣為「王助理」
21/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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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指認王顯娣為「王助理」
證人指認王顯娣為「王助理」

終審法院合議庭昨(20)日恢復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何超明新委任的律師潘愛儀首次出庭。原委託的律師梁永本於本月8日宣布放棄為何超明辯護,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在開庭時表示,法庭原本只是給五天時間委任新的辯護律師,但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所以決定給兩周時間予辯方律師做準備。

首次出庭為何超明辯護的律師潘愛儀受訪時表示,中途接受案件壓力更大,但對案件有信心,現時亦只能一邊準備庭審,一邊翻看之前的工作。又認為現時的證供對何超明有利亦有不利,最後能證實到甚麼,就要留待結案陳述時展現。案件並非贏輸這麼簡單,案件牽涉很多控罪,要看有沒有足夠證據證實。

曾推何任職促進會顧問

法院昨日上午傳召曾任中華文化促進會副主席的上海商人劉國平作證。劉國平表示,何超明獲前特首同意擔任促進會副主席,但由於中央不允許在職幹部做這些位置,故何超明擔任促進會顧問,曾經在何超明協助下,和當時的社會文化司司長商討在澳門舉辦大型慶祝活動,部分活動獲社會文化司資助。被問到促進會的活動與檢察院公務上的關係,證人表示無能力解釋。

證人稱王顯娣「王助理」

另一證人,1999年前擔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預防處處長邢偉,在2003年擔任中華文化促進會的理事,他曾經到獲多利中心16樓一至兩次食外賣,他回憶16樓有一個廳、兩間房、水吧、梳化和茶几,他亦曾經到過竹灣招待所。法庭又展示一張北京國貿大酒店的住房記錄,上面有何超明和證人的名字,顯示是由檢察院付費;證人表示是文化促進會的活動,他不清楚是誰人付費。其後何超明辯稱,該次活動是拜訪最高人民檢察長。

庭上亦出示曾獲聘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另案被告之一王顯娣的照片。證人稱,認得是曾獲聘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的王顯娣,曾隨同何超明到北京開會;證人稱,是經一名林姓女士介紹對方為「王助理」。

何父家用由何超明儲起

最後出庭作證是何超明姊姊何德芬,她稱在香港天主教機構任職,表示父親生前是由何超明照顧及供養,子孫都會給父親家用,她每月會給三千至四千元,由於父親和何超明關係特別好,所以剩餘的家用會由何超明開戶口儲起。父親和外甥楊俊傑等人居住在保利達花園,曾經聽聞兄弟姊妹閒談時提及協助父親買樓,但不知實際有否購買,又表示不知何超明以太太名義購買海天居單位,以及不清楚甚麼是竹灣招待所。案件明(22)日續審。

律師潘愛儀(右)與助理團隊昨於終審法院為何超明出庭辯護,潘愛儀接受採訪表示案件並非輸贏那麼簡單,牽涉很多控罪,要看最後有無證據。 (歐陽振華攝)

檢院設防彈玻璃 測試無下文 

黃國威墊付搬運費與檢院關係好

何超明被控案同案九名被告,昨(20)日繼續在初級法院合議庭審訊,聆訊涉及檢察院防彈玻璃測試及搬運合同部分。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庭上稱,檢察院加設防彈玻璃是何超明的意思,理由是基於安全,亦記得案另一被告的黃國威,曾在他辦公室解釋防彈玻璃用途。至於玻璃測試就只從同事口中聽聞過,亦不清楚為何判給黃國威的公司,認為負責採購的綜合管理組會更清楚。

有關搬運服務合同,黃國威報稱一向做法是檢察院綜管組陳樂其,當檢察院有搬運需要便聯絡他,他再找相熟的周姓搬運司機「阿山」承接搬運工作,每次均由黃國威先向司機支付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的費用,集齊一定數目單據後,再定期向陳樂其申領,當中收取約15%佣金。檢察官指以上代支行為顯示他和檢察院關係友好,又問為何檢察院不自行找搬運公司,他只間接回應指這是慣常做法,認為檢察院是貪方便。

對於搬運服務合同,黎建恩指上述代支行為是月結模式支付,認為是人事財務廳及綜合管理組有共識的做法,因此推斷是合乎「人財廳」財政批給的程序,但不知是誰建立這個模式,又稱搬運工作由「綜管組」負責安排。

控方隨後展示一份2009年下半年外判公司名單,詢問黎建恩應否繼續任用名單上的公司,黎建恩稱未見過有關文件,又指文件古怪,稱一般不會與同事討論供應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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