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何超明刑事案的九名被告案件今日繼續在初級法院審訊,聆訊進入檢察院防彈玻璃測試及搬運合同部分。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庭上稱加設防彈玻璃是何超明的意思,理由是基於安全,亦記得黃國威曾在他辦工室內解釋防彈玻璃的用途。至於玻璃測試就只從同事口中聽聞過,亦不清楚為何判給黃國威的公司,認為負責採購的綜合管理組會更清楚。
而有關搬運服務合同,黃國威報稱一向做法是,當檢察院有搬運需要,檢察院綜管組陳樂基便聯絡他,他再找相熟的周姓搬運司機「阿山」承接搬運工作。每次均由黃國威先向司機支付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的費用,集齊一定數目的單據後再定期向陳樂基索取,當中收取約15%佣金。檢察官後來指以上代支行為顯示他和檢察院關係友好,又問為何檢察院不自行找搬運公司,他只間接回應指這是慣常做法,認為檢察院是貪方便。
對於搬運服務合同,黎建恩指上述代支行為是月結模式支付,認為是人事財務廳及綜合管理組有共識的做法,因此推斷是合乎人財廳財政批給的程序,但不知是誰建立這個模式,又稱搬運工作由綜管組負責安排。控方隨後展示一份2009年下半年外判的公司名單,抬頭詢問黎建恩應否繼續任用名單上的公司,黎建恩稱未見過有關文件,又指文件古怪,稱一般不會與同事討論供應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