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港澳兩地已回歸多年,但中、港、澳三地有關「司法互助協議」商談多年,至今仍未落實,不過,三地卻可透過《粵澳警務合作機制》,彈地性處理移交疑犯的事宜;然而,本澳大律師洪榮坤指出,《粵澳警務合作機制》始終不是正式法律文件,落實「司法互助協議」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疑犯殺人後除在本澳匿藏約一個月,其後潛到內地,最後在坦洲被捕。 (互聯網圖片)
洪榮坤指出,以粵澳兩地為例,《粵澳警務合作機制》適合範圍,據他了解,兩地執法機關是視乎一些情節嚴重、引起社會極大迴響的案件,才會啟動機制,普通市民絕無權力向兩方機關申請啟動機制,至於機制有何具體標準,本澳保安司實有責任向外解釋及公布,增加機制的透明度,以釋公眾疑慮。
洪榮坤又稱,《粵澳警務合作機制》出發點是好,但不少內地居地在本澳犯事後潛返內地,由於粵澳兩地沒有正式引渡協議,本澳警方對逃犯亦「吹佢唔脹」,同時難免令不少內地人認為,本澳是「犯罪天堂」!
對於「司法互助協議」談了多年仍談不攏,洪榮坤認為,三地司法系統不同,絕不是協議不能落實的原因,因為很多國與國之間,同樣是行使不同的司法系統,為甚麼那些南轅北轍的國家都可以達成引渡協議,反而港澳一早已回歸中國,卻無法落實,實在令人費解?
甚麼是《粵澳警務合作機制》?
根據粵澳兩地執法部門於2000年本澳回歸後簽訂的《粵澳警務合作機制》,如疑犯在案發後潛逃內地,本澳警方可要求廣東省公安機關協助追緝疑犯,並將疑犯移交本澳。
雖然該機制在2000年簽訂,但其實類似移交已有先例,比如1999年4月,廣東將一名涉嫌在澳門參與綁架撕票案後逃往內地,最後在珠海落網的疑犯移交澳門,是廣東省公安廳首次向當時的澳門治安警察廳移交疑犯。
而在2001年,珠海市公安局在珠海拱北口岸,將涉嫌參與綁架澳門知名律師華年達的犯罪嫌疑人盧錫裕和曾漢球,在內地被公安拘捕後,亦是透過《粵澳警務合作機制》,被移交澳門警方處理。
粵澳兩地警方每年都會舉行警務工作會晤,討論過去一年及來年在打擊黑社會犯罪、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網絡犯罪、電信詐騙犯罪、恐怖活動及加強出入境、邊防、消防、警務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事項,致力進一步提升情報信息交流的精準化及快速化,打擊跨區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