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攜帶現款出入境申報制度》法案。政府昨(16)日提交的新文本維持不列明金額,一常會認同但條文內容要列明,修改金額時須根據國際標準。政府建議法案今年11 月1 日起生效。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下圖)在會後稱,政府重申法案不是本澳的規範,作為澳門地區有義務遵守國際相關組織所訂定的標準,金額是參照國際組織的標準,因此,毋須列明於法案當中。雙方對此分歧較大,一常會都認同法案的成源是要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標準不是由本澳訂定,所以要求法案中清晰條文內容,列明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修改金額時,須根據國際組織的標準。
政府較早前表示,法律實施後,旅客在攜帶總值等於或超出12萬澳門元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申報通道。12萬元的金額是參照國際組織要求折合匯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