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於今日下午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期望聽取傳媒界對今年立法會選舉的意見。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按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將禁止宣傳期間定為由選管會公布確定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日期起,直至選舉活動開始前的這段期間。新修訂同時亦界定了競選宣傳的定義,包括引起公眾注意到某候選人,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議選民對某候選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唐曉峰表示,《基本法》及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均對新聞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考慮到傳媒對候選人的採訪或報道,可能對候選人起到間接的宣傳作用,選管會認為,在禁止宣傳期間,傳媒機構不應作出能起到競選宣傳效果的行為,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建議選民對某候選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他指出,根據上屆立法會選舉經驗,反映傳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對一般報道及選舉宣傳作出區分。選管會呼籲傳媒機構遵守專業操守,以公平、客觀、全面的態度對選舉作報道。另外,就網上社交媒體的報道,唐曉峰於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會有相關人員進行監察,惟「未必睇得曬」,但一經得悉存在違法,選管會必定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