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涉及桃花崗案件的商人丁文禮上訴得直,改判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
終審法院於判詞中表示,透過1977年10月17日的文書,案中被告丁文禮以100,000澳門元的價格購買了涉案土地。雖然自1904年之後的交易沒有像所要求的那樣訂立正式的買賣公證書,故難以建立延續性,但被告似乎已經正當取得了對土地的占有。因此由該土地由於涉案土地自1904年起被登記為私有財產,因此不能對其適用《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
終審法院裁定,由於中級法院判處丁文禮以詐騙方式取得桃花崗土地,宣告把桃花崗土地收歸國有,即桃花崗應有合法業主,雖然業主至今不為人知,但原業主沒有做錯任何事情,中級法院不應宣布將這幅屬私人財產的土地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