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下午繼續審訊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傳召為何超明夫婦處理銀行儲蓄的中銀職員黃小姐。辯方律師呈上何超明夫婦自1998年起的銀行存摺,兩人的戶口加上外幣定期及保險,18年來收息共一千多萬澳門元。控方質疑,以何超明的戶口來看,基本上只有收入,很少支出,且支出的金額根本不足以一個人的生活費,問證人此情況是否尋常,證人指她亦見過其他客戶有類似的情況出現。
何超明自辯解釋稱,自當檢察長以來入住官邸,水電媒屋租等不用支出,且自己不煙不酒花費很少,加上到外地時因滙率不會使用本地的銀行卡,故不需有很大支出,只有新年的時候才會在戶口取款用來「派利事」。另外,由於他負責父親的生活費,故他的兄弟姐妹會滙款給他,他亦明言:「有無收其他人錢我個戶口睇得一清二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