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為更好執行違規個案的處理程序,呼籲的士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填寫行車日誌,局方會與治安警察局合作,加強檢查營運中之的士車輛,若發現的士駕駛員沒有遵守有關規定填寫行車日誌,會按照《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處理,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 元。
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12條第二款規定,每一輛的士之駕駛員須將其值班的上、下班時間,以手寫方式記錄於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之行車日誌上,或採用指定之技術方法作記錄,以便的士稽查人員或執法人員跟進處理的士違規個案時可按照行車日誌紀錄查核相關的駕駛員。
考慮到過去曾有部分的士司機沒有按規定作出記錄,影響到的士違規個案的處理程序,為此,交通事務局提醒各的士駕駛員,必須按照規定填寫有關行車日誌,否則可被科處罰款。
的士駕駛員若無按規定填寫行車日誌,可被罰款澳門幣1,000元。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