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月底正式生效

行會昨公布三項補充行政法規
17/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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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指去年全澳共有59宗醫療事故投訴。經歷十多年討論的《醫療事故法》將在本月底正式生效。行政會昨日公布《醫療事故法》三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其中《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從事職業活動提供保障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三項行政法規配合《醫療事故法》均於2月26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公布《醫療事故法》三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梁佩茵攝)

《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草案建議,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分類保額下限,由50萬元至200萬元(見下表);醫療機構則按醫療服務性質及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保額下限由100 萬元至2,000萬元。

草案又建議,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

第二項行政法規則定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功能,主要負責調查和技術鑑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人員合共七人組成,原則上委員會應於90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性可延長期間。

至於有關技術鑑定程序,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申請進行技術鑑定,但須繳付鑑定費,金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三項行政法規是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和調解程序,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一名。調解程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120日內完成。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發布會稱,相信行政長官在本月26日法例實施同日,會透過批示公布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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