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數家承接輕軌路氹段建造工程公司組成的合營體,早前要求法院撤銷不批准工程延期的行政命令,但被中級法院裁定逾時上訴,不予受理,合營體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晚發出新聞稿公布,終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合營體負責的工期原定 1,021日,工期過了大約四分之三,合營體先後兩次要求延長工期,並遞交相關工程計劃,但運輸工務司司長不批准。合營體在當局公函指定期限最後一日提出司法上訴,但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期已過了三天,不予受理。合營體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司法上訴期是法定制度,行政部門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甚至連法院也沒有這個權力。合營體是想利用行政部門的錯誤來獲得期間的延長,這種做法是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