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 3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其中《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從事職業活動提供保障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法案建議,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分類保額下限由50萬元至200萬元;醫療機構則按醫療服務性質及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保額下限由100萬元至2,000萬元。法案又建議,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
第二項行政法規則定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功能,主要負責調查和技術鑑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两名法律人員合共七人組成,原則上委員會應於90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性可延長期間。
第三項行政法規是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和調解程序,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一名。調解程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120日內完成。
三項行政法規均於2月26日起生效,配合同日生效的《醫療事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