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下午傳召曾擔任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廳長鄧偉民,該證人為何超明的堂弟婦,有親屬關係。她表示由2000年開始接觸採購工作,主要職務為動產登記和點收動產等。
控方質疑為何承接檢察院工程時不選用公開招標的形式?鄧偉民稱依照上司(前檢察長辦公室顧問陳家輝)的說法,因基於內部安全保密為理由,公開招標並不是好方法。她續稱,工程和維修的項目都是由上司陳家輝提供報價單,其他採集的項目都會按個人經驗,查詢報紙或電話薄的內容去選購,而選購準則為平和快交貨。
證人也指出自己曾去過獲多利中心16樓,第一次是負責動產登記,負責教員休息室和模擬法庭等。第二次是去培訓,是由檢察院通知他們去上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