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修改《刑法典》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引述政府意見時表示,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未成年人賣淫,建議引入新罪狀:若接受14至18歲性服務須付上刑事責任,被列為公罪,最高可判刑三至四年;而14歲以下的性犯罪則另有條文規範。
在法案陳述中指出, 現行《刑法典》對於相關犯罪的刑事監管範圍有限,僅針對參與提供兒童賣淫中介服務的人,而不會懲處接受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務的人。鄭志強表示,政府認為鑑於打擊兒童賣淫的現象,最有效方法是杜絕對兒童賣淫的需求,故有必要將接受由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行為刑事化,建議最高可處四年徒刑。
另外,法案亦建議利用和引誘任何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的行為刑事化,可判一至五年徒刑。並列入《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從而加強有關的刑事監管。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續審修改《刑法典》法案,擬將與未成年人性交易列入公罪。(梁佩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