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會議昨日續細則性討論政府提交的《修改〈刑法典〉》法案,主要討論當中的「性脅迫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列席會議。法案建議,強迫受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亦屬「性脅迫罪」,可判囚二至八年。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刑法典》原條文只規範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忍受或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才屬觸犯「性脅迫罪」,但不包括強迫受害人自己進行「重要性慾行為」,例如強迫受害人親自手淫,現時法案建議訂明「重要性慾行為」同樣可由被害人親自作出。
另外,法案建議新增「加重性脅迫罪」,即強迫被害人忍受男性性器官以外的物件或身體其他部分,插入受害人陰道或肛門。鄭志強稱,因這類行為的嚴重程度等同性交、肛交和口交,故「加重性脅迫罪」的刑罰,與「強姦罪」一樣為三至十二年徒刑。
鄭志強稱,有議員提出為何不把用其他物件侵犯受害人的行為拼入「強姦罪」。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傳統觀念為男性陽具插入受害人陰道或肛門屬「強姦罪」,但政府對此持開放態度,重點是處罰這種行為及保護受害人。他指,「固有觀念係啱,但隨著社會開放和情況變化,有啲國家已經將佢列入強姦罪」,有關問題將交由政府和立法會法律顧問研究後再交小組討論。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討論修訂《刑法典》法案,今日討論關於「性騷擾」罪。
鄭志強稱,有議員提出為何不把用其他物件侵犯受害人的行為拼入「強姦罪」,政府對此是持開放態度。(袁金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