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行賄前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香港商人劉鑾雄和另一香港商人羅傑承,在初級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後,兩人遂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判決無效爭議敗訴後,劉鑾雄於去年9月再向終審法院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是中級法院裁定劉鑾雄清洗黑錢罪成,但在另一宗行賄歐文龍案中,其中一被告獲判清洗黑錢無罪,出現同一理據但對立的判決,上訴被終院駁回。
香港商人劉鑾雄去年9月向終審法院提出非常上訴,最近被終審法院認為理據不成立而駁回。(互聯網圖片)
終審法院昨日自發表判詞稱,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在被上訴的裁判中,中級法院判處現上訴人觸犯清洗黑錢罪是因為他不但為了作出行賄行為,而且協助掩飾支付給被告歐文龍利益的來源,以迂迴方式支付賄款。而另一被告被裁定清洗黑錢罪不成立,因為案中僅認定其協助被告丁(行賄人),掩飾後者承諾支付給歐文龍(受賄人)的利益,而被告丁僅被判實施數項行賄罪(而非受賄罪)。
終審法院強調,這兩個決定所基於的根本事實不同,沒 有發現在被上訴的裁判與作為理據的裁判之間,因理解不同存在對立,更加不存在明示對立,毋須發出統一司法見解,因此駁回劉鑾雄的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