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和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重慶市預售商品房(樓花)不得用於抵押。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應按照預售許可內容對外進行銷售,不得將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房屋用於抵押融資;金融機構不得接受開發企業用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
《通知》還要求,抵押房地產不得用於預售。開發企業依法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申請房屋及所佔土地不得抵押。擬預售商品房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的,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註銷抵押權登記,註銷抵押權的土地面積應大於該建築物對應的土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