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去年濫泊270宗

交局按規章對車輛車主處罰
06/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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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局按規章對車輛車主處罰
交局按規章對車輛車主處罰

交通事務局針對轄下41個公共停車場去年濫泊個案嚴重,重申《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超過八日均視為濫泊,可被科處罰款;甚至會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呼籲駕駛者留意及遵守相關規定。

交通局統計,去年管轄的41個公共停車場共處理270宗濫泊個案,較2015年增加宗,增幅36.36%;當中,電單車佔13部,餘下則為輕型汽車。其中有170部車輛的車主經局方通知後,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部車輛被拖至存車場;19部車輛已執行註銷或歸政府手續,有關泊車位已重新開放公眾使用。

《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月票或事先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將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正常運作;一部車輛佔用多個泊車位,均被視為公共停車場濫泊行為。

交通局會按照規章處罰,停車場管理公司亦會通知警方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存放於存車場,隨後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為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局方會向車主追討。

交通局依照《規章》規定,加大對濫泊車的打擊力度,部分濫泊車輛被移至路氹填海區存車場。 (交通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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