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務局統計,去年轄下39個公共停車場,共發現近200部濫泊車輛,局方已按《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並把相關車輛移離現場,以恢復相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交通局工作人員,把濫泊公共停車場車輛,移離停車場,開展處理程序。(交通事務局圖片)
交通局提醒駕駛者,公共停車場的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處罰款或作棄置車輛處理,轉交財政部門拍賣。
為使公共停車場得以合理使用,交通事務局和各停車場管理公司日常會派員巡查泊車位的使用情況,尤其自路氹填海區的存車場投入運作後,為加強打擊和加快處理濫泊車輛提供條件。
局方發現,去年管轄的39個公共停車場中,有198部濫泊車輛,其中電單車佔15部,餘下為輕型汽車。局方隨即按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其中59部車輛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另有139部車輛已經局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
據《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外,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逾八天視為濫泊,可按照規章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有關車輛拖走並存放於存車場內。
交通事務局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其為棄置車輛,轉交予財政部門作拍賣。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局方會向車主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