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不應一刀切執法

黃志光:應延長海一居土地發展
23/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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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光:應延長海一居土地發展

黑沙環樓盤「海一居」地段一年前因批給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利用,被當局根據新《土地法》收回。澳門地產專業發展商會名譽會長黃志光(右圖)指出,新《土地法》實施至今, 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各種問題陸續浮現,「海一居」事件為典型案例。他稱新《土地法》本身沒有問題,只是當局對新《土地法》認識出現誤解,以致出現簡單、「一刀切」執法。

黃志光稱,行政當局現時以新《土地法》完全取代批給合同及舊《土地法》,宣告於新《土地法》生效前之臨時批給失效,但無視批給合同的有效性,批給合同是有規定:當批給年期屆滿時,可修改合約條件續期至2049年,同時亦有規定批給合同遺漏的事項,將按照舊《土地法》解決。

新《土地法》並非「惡法」

他說,新《土地法》並非「惡法」,亦沒有違反《澳門基本法》,導致今天窘境是因為行政當局錯誤基於新《土地法》第215條:「本法律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而以新《土地法》完全取代批給合同及舊《土地法》,作為處理於新《土地法》生效前的臨時批給,並引用新《土地法》第48條臨時批給的續期第一款宣告不歸責,但批租期屆滿的承批人臨時批給失效。

黃志光認為,行政當局的「依法施政」,正是違反了其基於的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二款:「承批人的權利及義務即時受本法律規範,但不影響有關合同所作的約定;新《土地法》生效前的批給合同是有臨時批給的續期之約定,而批給合同最後一條的約定:本合同遺漏的事項,將按照第6/80/M號法律舊《土地法》及其他現行法例解決」。

可見新《土地法》生效前有約定的臨時批給,只受批給合同及舊《土地法》規範,新《土地法》並不適用於其生效前批給合同已有規定的臨時批給。

故他建議立法會解釋新《土地法》第215條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按照批給合同及舊《土地法》規定,以善意原則給「海一居」延長土地利用發展期,還「海一居」小業主以真金白銀買入的樓花單位,這才是真正「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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