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昨(18)日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案,傳召檢察長辦公室財政處處長梁麗霞及何超明司機麥克寧出庭作供,控方庭上出示多份「採購建議書」和公關公司訂購酒店機票等單據,單據中列明「水療」和「付費電影」服務這兩項,都開「公數」,對此,助理檢察長陳子勁詢問證人梁麗霞,這些服務可否報銷?
何超明被控案昨日續在終審法院審訊。(梁燦旭攝)
證人梁麗霞回應稱,若見到會向上級反映,建議自行支付,又表示過去支付時沒看過這類「原始單據」,又稱,財政處負責處理開支,不涉採購;在支付的過程中會同時收到「建議書」和經何超明簽名的「單據」。
辯方律師亦答辯稱,何超明和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在批准開支時也沒看過這些具有開支細項的「原始單據」,又提出一判公關公司列出的單據已屬「原始單據」。
合議庭主席岑浩輝(下圖)指,證人在偵訊期間的口供曾說來來去去只有十間、八間公司到檢察院收款,包括新勝、萬達等四間公司,然而到檢察院收款的人士則為同兩人。
對此,控方質詢證人從無懷疑?證人回應稱,曾覺得奇怪,可能大家心裡明白幾間公司同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