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被控案,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下午傳召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出庭作供,黎建恩是何超明案涉嫌共犯之一。控方指,在何超明被控開設空殼公司,承接檢察院工程服務後二判從中獲利中,部分批示是由黎建恩簽署。
黎建恩在庭上答辯表示,何超明因有一段時間太多文件簽署,所以建議檢察院人事財政廳起草建議書,由何超明授權黎建恩簽批部分經常性開支,交由黎建恩簽批。而黎建恩從沒到過獲多利中心16樓的檢察院教員休息室,只知道規劃時設有這個地方,他又多番複述口供稱,何超明曾叫他不用去教員休息室。
對於控訴何超明採取反常做法,要求海關把大批沉香木移交到檢察院,黎建恩答辯是何超明透過他,指示助理檢察長王偉華研究案件是否涉及刑事成分,得到報告指有條件移送檢察院偵查,一同到證物室觀看沉香;又表示,何超明亦用同樣手法曾經處理其他案件的扣押物,例如一些疑似是國家文物的東西,要求找專家鑑定。
法官賴健雄稱,黎健恩並非司法官或司法文員,法律上不能過問案件,批評他對法律無知。黎建恩辯稱,他當時只是按照何超明指示去做,不覺得有問題。
何超明最後在庭上激動回應,他曾到證物室觀看發臭鮑魚和變質紅酒,是有檢察官提出要他來看證物,希望他提供指示,獲多利中心16樓傳真機可以證明他曾在工作。
黎建恩出庭作供時表示,簽署部門批示是何超明授權。 (歐陽震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