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有大法官背景的人士擔任新一屆特區行政長官,相信會為澳門法治社會帶來更堅實的保障,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是維護澳門安定繁榮的重要基石。其中,「刑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中,最為重要和嚴肅的部份,值得澳門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關注。而作為代議士的立法議員肩負著三重責任:既要反映民意、關顧社會實際狀況,同時也要參與專業的法律工作,則更加需要加倍認真學習和對待「刑法」的立法工作,否則稍有疏忽便可能為澳門社會帶來不可量物的負面後果和影響。
眾所周知,「刑法」最直觀的作用就是要保障市民生命財產、維持社會秩序、打擊和懲罰犯罪。然而,嚴厲的手段背後,蘊藏着嚴謹的邏輯和複雜的理論基礎,這不僅要求執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對於法律有深刻的認識和掌握,才能有效將罪犯繩之於法或避免出現冤案錯判。同時,立法工作者亦應該對自己所立的「刑法」有深入研究和了解,因為法律一經制定便難以修改,若欠缺對法律的認識或立法技術的偏差,可能會導致法律之間的不協調,自相矛盾,甚至出現不公正的後果。畢竟再專業公正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必須嚴格遵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規範進行裁判。
然而,基於歷史原因,法律適用不一致的情況在澳門俯拾皆是,如去年曾揭發一宗以貼紙代替瓷磚的路牌作假案,疑犯被執法部門以「貨物欺詐罪」移交檢察院偵辦。該法律定於1996年,最高刑罰為五年徒刑或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而一般情況下往往以科處罰金代替監禁。然而,此犯罪若對照《刑法典》第211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對於涉案金額逾百萬元的重大詐騙案件,其刑罰可高達十年,且不能夠以罰金替代。可見法律原意對於巨額詐騙之犯罪,乃採取嚴懲不怠的態度。
至此,讀者們可能會產生疑問,面對這種數額巨大且影響深遠的罪行,為何執法部門不能夠以更嚴重的詐騙罪來控告?因為按照刑法理論和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故即使出現不合理情況,亦必須以專門的罪名來檢控和定罪,這就可能導致出現重罪輕判現象。這個問題的根源並不出於司法界身上,而是立法者的責任,出於當年的立法者對刑法的疏忽,對刑法理論及原則上掌握不當所致。
另一個矛盾例子為2016年通過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以下俗稱《家暴法》),當年的立法者將家庭暴力定為公罪,讓執法機構和保護機構能夠主動介入,對受害人提供主動保護的確是一種進步,然而當中的懲罰規定卻同樣出現重罪輕罰的狀況。按照《刑法典》原有規定,加重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最高刑罰可超過13年監禁。而根據《家暴法》,非一次性的暴力,甚至是長期的暴力虐待,同樣的結果最高只會處罰8年徒刑;即使受害對象為兒童、孕婦,其最高刑罰也只是12年的徒刑。面對這種更具譴責性的罪行,其刑罰卻低於《刑法典》本身原有的規定,實在有違加強對弱勢保護的原則和邏輯。
刑法的制定,其社會關注度可能會低於其他民生或經濟事項,但對社會影響的深遠程度卻不容小覷。適逢本年將會迎來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故此筆者在此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新任行政長官承諾會成立法律檢討小組,尤其是推動重要法典、法律法規的檢視和更新,筆者對此表示高度認同。並促請法律小組亦要對刑法體系進行全面檢視、修訂和優化,完善法律體系間的協調性,以充分發揮刑法對維護社會秩序、強化對兒童、婦女等弱勢群體的保護。
其二,建議現屆政府與各部門在統籌立法工作上,除了透過現行的公開諮詢機制以吸納意見外,亦應擴闊其參與機制,適當讓立法議員、專業之法律機構團體、專家學者、業界組織等能夠參與到法律起草的過程當中,提升其立法的水平質量同時,更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
其三,鑒於刑法影響深遠,且涉及艱澀難懂的邏輯原理和複雜的原則規範,作為立法議員及其助理、顧問等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要加倍謹慎應對,並需要積極學習以補充相關知識,即使在百忙當中亦要積極充值,筆者與諸位同袍、同工共勉之。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副主席、立法議員 羅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