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旨在引入簡易勒遷程序、去打擊欠租租霸的《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已於3月1日生效,新規定除增設更簡單快捷的勒遷之訴新程序,以及簡化訴訟流程外,還新增在特定情況下將承租人列入查閱資料的機制,供房地產中介查閱。有地產業界人士表示,新制度能「貼地」解決租霸問題,又大讚新增的「租霸清單」(將租客列入查閱資料),能有效幫助業主識別租客是否租霸。新勒遷制度已於3月1日生效,有地產業界人士表示,新制度能「貼地」解決租霸問題。 (資料圖片)
據介紹,「新勒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只要滿足三個前提,包括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租金是通過存入澳門的銀行賬戶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勒遷。
第二,「新勒遷制度」規定在新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但上訴階段除外。傳喚方面,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傳喚,如沒有該地址,則以所租賃房地產的地址作出傳喚。如郵遞傳喚未能成功,則立即進行公示傳喚。此外,「新勒遷制度」亦規定只要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進行審判聽證。如須進行審判聽證,雙方當事人最多可提供三名證人,而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聽證。
第三,「新勒遷制度」規定不論承租人有否提起上訴,只要未在接收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出租人可通知法院要求執行勒遷。執行勒遷後,承租人須在十五日內移走房地產中屬其所有的物件,否則視為拋棄相關物件。
第四,「新勒遷制度」新增下列情況下,承租人將被列入可供房地產中介人查閱的資料內,包括:法院判處承租人須支付金錢的判決轉為確定後十日內,承租人無向法院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承租人未在接收勒遷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遷出所租賃的房地產,且已被執行勒遷。
第五,「新勒遷制度」規定當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出租人除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外,亦可一併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因遲交租金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地產中介:「租霸清單」堪稱絕招「普法動力」青年義工向地產從業人員介紹新法的內容。 (房屋局圖片)
有地產業界人士表示,簡單來說,「新勒遷制度」主要有三個重點,包括第一,只要三個月任何一期租金沒有交、延遲交便可以執行;第二,一審不需要律師,業主可以用一個簡單的程序,填寫一個簡單的表格,提交相關的證據(租約、租客身份、不交租的書面通知信)已經足夠執行;第三,中途不可撤銷,一經提交,即使租客再繳交租金也要離開。他稱,新制度還有一個絕招,「呢啲租霸一經法院判決後,不繳交相關租金及賠償,就會進入房屋局的查閱資料,供所有地產經紀查看,業主之後簽租約,可以馬上識別租客係咪租霸,所以唔想成為租霸名單裡面的一員,記得準時交租。」
為讓市民大眾了解新勒遷制度的內容,法務局「普法動力」青少年義工團日前到本澳各區住宅大廈、地產商戶等派發小冊子和張貼宣傳海報,並向市民介紹新勒遷制度內容。此外,法務局每月亦會舉辦「新勒遷制度」社區講座,有興趣的市民可透過一戶通「活動報名」頁面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