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海釣安全 珠海首次立法

港珠澳大橋相關水域禁釣
20/0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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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相關水域禁釣
港珠澳大橋相關水域禁釣

《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3月1日起實施。這是省內首部專門規範海釣活動安全的法規。珠海首次運用特區立法權,以「小切口」立法形式規範管理海釣活動,進一步築牢安全底線。珠海首次運用特區立法權,規範海釣活動安全。圖為有釣客擅自到港珠澳大橋橋墩上非法垂釣。(視頻截圖)《珠海經濟特區海釣安全管理規定》明確,嚴禁「三無船舶」參與海釣。圖為有漁船偷偷將釣客運往港珠澳大橋橋墩。 (視頻截圖)

據介紹,《規定》禁止在下列水域開展海釣活動: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二級警戒線內以及相關單位確定並公告的其他海域橋區水域;航道、錨地、水上交通密集區等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域;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航禁釣水域。

嚴禁「三無船舶」參與海釣

在強化海釣船舶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嚴禁「三無船舶」參與海釣,強化海釣船舶進出港報告義務,海釣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衛星定位通訊終端等裝置,並為乘員配備救生衣和定位設備。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船舶航行的具體規定,包括固定船舶停靠點、不得超載、不得超航區超抗風能力等級航行、服從海上交通管制、不具備夜航條件的不得夜航、船員不得酒後駕駛等。

在人員管理措施方面,《規定》進一步落實船舶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海釣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其船舶安全隱患排查義務。規定海釣人員信息提供義務,在出港前應如實向船長或船員提供其身份、聯繫方式和緊急連絡人等信息。《規定》還對海釣人員不得實施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說明,包括採取垂釣以外的其他作業方式;垂釣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使用可能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餌料、藥劑或者集魚、誘魚工具;在船舶上垂釣未穿著救生衣等。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在執法監管方面,《規定》實行首接責任制,規範海釣執法流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執法單位接到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涉嫌違法海釣的,應當先行受案調查,對於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單位依法處理。接受移送的執法單位應當及時回饋處理結果。《規定》還要求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強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海警、屬地政府等單位監管協同,嚴格查處違法海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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