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高空擲物獨立成罪

法務局:需審慎考量可操作性
14/0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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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需審慎考量可操作性

議員李良汪早前就沙梨頭南街發生的「高空擲刀」事件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交代接獲案件時處理程序,以及有居民反映曾多次報警卻未得到正視,直至鄰近地區媒體報導後當局才回應及迅速拘捕涉案人士。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主任曾翔回覆稱,治安警察局自接獲報警後,已即時派員跟進處理,惟涉事大廈單位眾多,現場亦未有目擊者,故調 查需時。其後,經縝密偵查,該局已於事發後兩日內成功截獲涉案人士。法務局指出,是否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單獨列為一項罪名,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資料圖片)

此外,李良汪指出,按照本澳現行法律,倘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產損毀,只能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處理,罰款僅為六百澳門元,難以起到阻嚇作用。質詢當局會否研究透過修法將相關行為列為犯罪行為,保障居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法務局回覆稱,對於高空擲物的行為,倘若證明行為人意圖高空擲物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已有機會構成《刑法典》的殺人罪、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加重毀損罪等罪名。另外,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也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元六百元,上述處罰均不妨礙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修法需充分聆聽社會意見建議

就上述個案,保安當局指出,警員的執法工作須嚴格依法進行,由於案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毀,亦沒有任何告訴人,根據本澳現行法律,暫不涉及刑事成份,故該局已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者作出處理。此外,法務局指出,本澳現行法規已設有相關機制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至於是否將高空擲物的行為單獨列為一項罪名,特區政府認為應在充分聆聽社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天眼不能對着住所或家居露台

就李良汪質詢會否透過科技手段協助取證?以及除向行為人進行罰款外,在普法宣傳的工作上,有哪些工作正同步進行?回覆中表示,俗稱「天眼」的「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主要用於預防犯罪及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攝像機的安裝選點、拍攝角度、覆蓋範圍,以及錄像使用都須嚴格依照《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遵守適度原則。「天眼」是警務機構在公共地方所使用的監察系統,其拍攝角度不能夠亦不應該對着市民的住所或家居露台,必須充分保障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

多管齊下提升居民守法意識

預防宣傳方面,治安警察局透過「社區警務聯絡機制」與各社團保持緊密聯繫,持續舉辦包含相關內容的防罪講座及街頭宣傳,並於近日冬防期間拜訪多個社團,共同探討預防高空擲物和防罪滅罪等議題。同時,該局不斷透過「警務易」應用程式,以及微信、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社交平台發佈包括預防高空擲物在內的各類警務及防罪資訊,以促公眾了解相關法律及責任,提高守法意識。

另外,市政署期望透過宣傳、教育、執罰等方式多管齊下,以提升居民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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