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北區大廈出現“高空擲刀”事件,而涉事大廈的高空擲物情況並非首次出現,在過去也經常發生,居民出入時提心吊膽。擲刀事件發生後,治安警以事件沒有人受傷而拒絕立案,後因鄰近地區媒體報道又表示將依法處理。有關處理方法引發市民熱議,也反映了現行法律對高空擲物的規範有不足之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相關的《違法行為清單》及《公共地方總規章》中規定,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屬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並處以600澳門元的罰款。然而,這一規範過於籠統,應考慮事情發生的頻率、是否故意或過失的情況,從而制定不同等級的罰則。此外,擲水果、煙頭與菜刀所構成的危險程度明顯不同,當行為構成具體的危險,刑法的介入就尤為必要。
在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對高空拋物有明確罰則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拋下或容許物件墜下,致使在公眾地方的人員受到危險或損傷者,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法律條文簡潔明確,當行為構成具體的危險即屬犯罪,為執法提供了清晰依據,值得澳門借鑒。
筆者認為,當法律未能跟上社會發展和問題變化時,便無法有效解決現實問題,更可能削弱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導致守法意識下降,甚至引發社會矛盾與不滿,進一步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與社會穩定。因此,通過對高空擲物行為的刑事化處理,將有助於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整體社區的安全感。
民眾青年會副理事長 談兆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