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初中生殺人案

兩被告判無刑徒刑及12年
30/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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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判無刑徒刑及12年
兩被告判無刑徒刑及12年

3名被告作案時均僅13周歲。(網絡圖片)

河北邯鄲今年3月發生初生中殺人案,3名未滿14歲的學生涉嫌殺害同學後埋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3名被告中2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2年,另一人不予刑事處罰,施以專門矯治教育。

據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王子耀,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

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

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

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帳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

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為,事後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於張某某。

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

鑑於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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