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投資基金法》法案。(林嘉欣攝)
立法會於11月11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進行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投資基金法》法案,法案最終獲得通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在法案引介時表示,特區政府近年一直為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而努力。為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正穩步推進現代金融業發展,通過對金融軟硬基建的完善與提升,為金融業創造更理想的發展環境,培育更豐富、更多元的金融業態,扶植金融業持續發展,同時優化本地營商環境。
資產管理業務是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近年已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獲許可在澳門開展業務。為推動投資基金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加強與周邊地區的規管接軌,以利吸引外地機構參與發展本地市場,以及促進澳門本地基金市場與外地基金市場的對接聯通,特區政府經總結金融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訂定本法案,以取代規範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
他介紹,與現行法令相比,《投資基金法》法案主要實現了以下的優化內容。
第一,擴大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並增加了其設立與運作的靈活性。在新法案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同時管理有價證券投資基金及不動產投資基金,以及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可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並可聘任外地受寄人。
第二,根據鄰近地區有關業務的發展情況與規範,新增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要求,以助私募基金業務的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的資金需要。同時,完善了不動產投資基金的規範,並取消了投資基金設立時,必須滿足的人數下限及募集規模的最低要求。
第三,在謹慎監管方面,優化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規範、新增了投資基金可投資於同一集團的限制等,務求與鄰近地區的規管相匹配。
第四,提高了投資者保障。主要加強了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引入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等,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