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本澳離婚個案持續增加,當中訴訟離婚個案基本維持在每年300宗以上。包括司法界、社服界等一直期望參考外地引入家事調解,以非訴訟方式協助夫妻尋求共識,一方面有助緩和雙方關係,亦可減少訴訟離婚案件,降低法院的司法壓力。
經過社會多年爭取,近日《家事案件調解制度》在立法會中獲一般性通過,本人亦對法案投下贊成票。事實上,過去十多年間已有婦女團體在家庭服務的基礎上,倡議引入訴前家事調解,自行開辦家事調解員培訓課程;以及在家庭服務的婚姻輔導中引入先導計劃等,為是次立法提供了寶貴的服務經驗與立法基礎。因此,有關法案無疑是政、社合作促成的立法成果,是值得肯定的。
有關法案通過後將進入細則性審議階段,現時法案初步建議在調解人員資格上是由社工局指定的社工擔任,比較鄰近地區允許認可的社工、法學、心理學或輔導學專業人員可進行家事調解的做法有所不同。由於家事案件涉及面廣,社工以外的專業人士通過家事調解培訓和認證後,也能有效跟進不同的家事調解個案,也在鄰近地區在成功的經驗參考。期望進行細則性討論時,宜再研究允許更多專業人士經培訓及認證後,能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另外,家事案件大多涉及親屬倫理,與一般民事糾紛相比更具可修復性,亦更適合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因此,亦期望透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的立法,能逐步增加其在涉及家庭關係或家庭事務個案中的適用範圍;並向社會加大宣傳調解制度的優勢,以更和諧的方式處理各種家庭糾紛問題,構建有利於家庭和諧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環境。
直選立法議員、共建好家園協會理事長 黃潔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