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對《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的討論,並已送交立法會審議。家事案件往往涉及親屬倫理,具有可修復性,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更適合通過調解來化解矛盾。為此,特區政府在深入研究並廣泛聽取司法機關及業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這一具有前瞻性的法案。這一法案考慮到家庭倫理的特殊性,期望通過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庭爭議,從而維護家庭關係,促進離異家庭和諧共事親職。澳門家事調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源對政府推出法案表示支持,認為政府鼓勵市民優先以調解代替訴訟解決家庭爭議,有助推動離異父母以“孩子優先”為前提相互合作,放低怨懟,共同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然而,當前法案規定家事調解員只有由社會工作局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才可擔任。我們相信,每一個有意願、有能力為社會和諧貢獻力量的人,經過專業的家事調解培訓後,按個人自身專業及生活經驗,都可參與到家事調解工作中,以多角度思考家事調解個案,多維度化解家庭爭議。
我們懇切期望立法會在審議法案時能夠考慮拓寬調解員的資格範圍的可能性。建議可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允許那些雖未取得社工專業資格,但具備法學、心理學、輔導學或家庭關係諮詢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在通過一定的家事調解培訓和認證後,也能成為家事調解員。拓寬調解員資格範圍,有助於增加調解資源的多樣性,為家事案件的解決提供更多元化的思路和方案。
《 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規定家事調解員只有由社工局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才可擔任。(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