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標準合同》便民利企

擔當全國跨境數據流動試驗田
20/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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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當全國跨境數據流動試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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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6月,國家網信辦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簽署了《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提出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規則,並於同年12月公佈香港版實施指引。本次澳門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的頒布,是繼香港版實施指引後推動大灣區數據流動的又一便利措施,與香港版實施指引共同構建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基本框架。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有效降低企業聘請澳門居民時,處理數據跨境時的合規成本。圖為灣區企業來澳招聘。 (資料圖片)

澳門版《實施指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在內容上與去(2023)年年末內地與香港共同制定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僅根據澳門相關法律規定對部分細節進行了微調。

在適用主體方面,《實施指引》適用的主體仍為註冊於或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下稱「內地九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與接收方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規定個人信息不得流出大灣區《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為大灣區內地城市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提供了基礎,便利市民於大灣區工作及生活。 (資料圖片)

在適用範圍方面,《實施指引》排除了對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個人信息的適用。並且,根據《實施指引》第二條及第四條,其僅適用於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在內地九市與澳門之間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相關個人信息不得向粵港澳大灣區以外的組織、個人提供。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內地企業利用該規定將澳門作為中轉站,將個人信息先傳輸至澳門、再從澳門傳輸至境外,從而規避內地個人信息跨境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企業如屬於符合《實施指引》進行個人信息跨境傳輸的企業,且個人信息僅在內地九市與澳門之間傳輸,則僅需在《實施指引》提供的數據跨境傳輸路徑與內地《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明確的數據跨境傳輸路徑中擇其一即可,也就是說,如企業根據《實施指引》訂立《澳門標準合同》並備案,則可免除根據內地數據跨境傳輸路徑履行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認證的義務。

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義務

《實施指引》對於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主要義務規定如下:

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1)按照個人信息處理者屬地法律法規要求告知個人信息主體或者取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2)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3)在特定情況(如跨境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範圍、種類、方式發生變化等)下,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並按照個人信息處理者屬地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備案手續和法定通知義務。

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或接收方的義務:(1)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數據保護局進行標準合同備案;(2)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在處理個人信息時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等安全事件的,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屬地規定通知相關監管實體。

《澳門標準合同》第二條與第三條則進一步細緻具體地對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義務和責任作出了規定,如個人信息處理者向接收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僅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需的最小範圍、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答覆屬地監管機構關於接收方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詢問、接收方應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應採取特定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並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對開展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客觀記錄並保存記錄至少3年等等。

為全國數據跨境流動政策提供參考

有分析指,澳門版《實施指引》和《澳門標準合同》出臺後,大灣區企業現可選擇多種合規路徑實現數據跨境傳輸。其中,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能一定程度簡化合規流程,減輕企業合規負擔,促進數據安全、順暢、高效地跨境流動。同時,粵港澳大灣區作為跨境數據流動的試驗田,正探索一條既順應數字經濟發展又確保國家數據安全的創新路徑。通過在大灣區的先行實踐,可以積累寶貴經驗,為全國範圍內的數據跨境流動政策提供參考借鑒,推動形成更加成熟、穩定、可持續、且適用於全國範圍企業的跨境數據流動安全管理制度。澳門科技大學副校長唐嘉樂建議利用好數據安全、建立高效及安全便利數據流動機制。(資料圖片)

澳門科技大學副校長唐嘉樂近日出席「粵港澳跨境數據挑戰與機遇論壇」時表示,粵港澳大灣區是國家經濟發展潛力最大的區域之一,擁有科研的財富資源及強大創新能力,相信通過大灣區的科技數據演算法和創新,可推進科研水準,推動大灣區的經濟高質量發展。至於如何利用好數據安全、打破不同區域或行業數據壁壘、建立高效及安全便利數據流動機制等,均是未來需要面對的機遇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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