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法務局長梁穎妍介紹法案稱,規範家事調解程序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主要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
為促進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規定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該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當事人更高的訴訟費用。
梁穎妍又指,《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建議家事調解程序需在六十日內完成,在特定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十日,當事人不需要支付家事調解程序任何費用。根據法院提供數據,過去兩年案件平均數字,推算每年約二百五十宗個案將適用該法案規定。目前,本澳最新社工註冊人數有一千四百名,而家庭服務範疇的社工則有三百名。
當局擬規定發起特定家事案件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