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檢討《勞動關係法》中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政府建議由現時二萬一千元調升五百元至二萬一千五百元,即最高解僱賠償額由現時二十五萬二千元調升至二十五萬八千元。
解僱賠償上限金額自2020年5月調升至二萬一千元後,生效至今已四年未有調整。而現時政府所提出的方案下,受惠僱員人數有增加,覆蓋率有一定提升,本人認為該方案可以接受。但法律訂明要「兩年一檢」,現在進行檢討的是至2023年4月的情況,至今已超過一年多的時間,期望政府能持續優化檢討程序。
由於《勞動關係法》中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薪最高金額的檢討程序十分緩慢,故每次修法調整的上限金額只能根據滯後數據作考慮,有損相關僱員的應有權益。因應此一情況,當局應制訂科學的調整機制,以免檢討工作程序拖延的問題一再發生。
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建議政府應認真研究取消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上限及12個月的限制,因對僱員受到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而獲得的解僱賠償金額設定限制,對收入超過有關限制及工齡長的僱員非常不公平。希望政府應進一步研究撤銷勞工法第70條第三、四款內容,讓遭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得以按僱員的實際月基本報酬及工齡計算。
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聚賢同心協會秘書長 高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