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就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 (新華社圖片)
民政部表示,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通過部門間訊息共享,為取消戶口簿提供了實踐基礎。 (新華社圖片)
內地民政部上周二(13日)在網站公開《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下月11日前面向社會諮詢。該草案在登記程序上作出較大修改,當中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消息引發廣泛關注,有網民提出,取消戶口簿是否會導致重婚、騙婚等發生。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上周五(16日)回應指,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都能夠做到實時查詢使用,並能通過部門間訊息共享,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人口訊息核驗,有效防止重婚、騙婚等現象發生。
內地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今次草案則體現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草案修改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時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至於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亦只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兩項。
對於有網民提出,取消戶口簿是否會導致重婚、騙婚等發生。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人口流動性增大,居民身份證已逐步實現了身份信息集成統一、多證合一。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也基本實現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聯網互通。
同時,民政部、公安部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人口信息核驗,能有效防止重婚、騙婚等現象發生,讓當事人個人提供戶口簿等做法事實上已失去意義和必要性。從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多地開展試點,目前已有北京、天津等21個省份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為取消戶口簿提供了實踐基礎。
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申請撤回
另外,此次修訂草案亦新增「離婚冷靜期」等條例的細節內容,明確規定自遞交離婚申請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都可撤回申請。30日「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的30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負責人對此強調,設置「離婚冷靜期」是貫徹落實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目的是減少衝動型離婚或草率離婚,與離婚自由並不衝突。當事人如感情確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請協議離婚登記,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當事人若在離婚期間遇到個人或家庭成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情況,可以及時通過相關法律救濟渠道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