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安健法》規範安全管理

意見促職安健培訓擴至高危工種
3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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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促職安健培訓擴至高危工種
意見促職安健培訓擴至高危工種

《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生效後,勞工局派員對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進行視察,杜絕職安健隱患。 (勞工局圖片)

勞工局恆常派員到工地向建築業從業員推廣職安健工作。 (勞工局圖片)

特區政府多年以來為提升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安全管理,修訂的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於去(202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規範並保障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措施,還規範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及准照制度。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表示,近期的一些事故顯示,其他高危作業如高空清潔或冷氣設備安裝等工作同樣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安全指引,相關部門需要對職業安全的培訓和指引進行擴展。

據了解,《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規範建築工程各方需承擔的義務,當中承造商須對其參與的工程負責,並需遵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補充性行政法規及其他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及勞工事務局作出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指示或要求。並要監督和協調各分判商,且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工作環境和所需工序進行安全評估。最重要是要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工作人員和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及健康。

該法律亦規定,承造商須按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總數,設置相應數目的安全管理人員,以協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而安全管理人員須由承造商聘用。安全管理人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有關人員必須持有由勞工局發出的有效准照,方可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擔任職務。按照規定,同一工地內每日的工作人員總數達20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僱用最少一名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督導員;工作人員總數達100人或以上時,承造商須同時僱用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此外,承造商須按工作人員總數的遞增而僱用至少相應數目且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

今年上半年發現五項職安健違規

勞工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李錫樵早前出席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時表示,去(2023)年11月《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生效後,截至今年6月,當局巡查建築工地826個共1,610次,當中發現五項職安健違規紀錄,涉及高空工作安全措施不足、不安全用電等。另外,當局針對發生嚴重意外或安全隱患工地發出四次停工令,經巡查改善後方可復工。

立法會議員李靜儀表示,建築業因其高危性而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規範,制度修訂引入了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角色,這一改變被認為對於增強建築工地的安全管理具有正面影響。新制度使得企業在安全管理上的義務更加明確,建立了互相監督與提醒的機制,這對於提升安全意識和減少事故發生具有積極作用。

高危工種亟需法律保障及安全指引

她又指,儘管如此,現行的制度也存在不完備之處。建築業的職安法主要針對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但近期的一些事故顯示,其他高危作業如高空清潔或冷氣設備安裝等工作,卻不被這些法律所涵蓋。這些工作同樣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安全指引。

為了深化這一問題,相關部門需要對職業安全的培訓和指引進行擴展,確保所有涉及高風險的工作都能得到足夠的支持和保障。政府在此方面需要加強宣傳與培訓,幫助企業與員工提高安全意識。李靜儀又稱,在法律制度的推進中,儘管已經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但仍然難免會有意外事件的發生,特別是一些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當意外發生後,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支援和賠償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自1995年以來,雖然這一制度經歷了一些小規模的修訂,但整體而言,尚未進行全面的檢視和改進。

李靜儀認為,澳門的職業安全法律制度仍有許多改進空間,未來希望透過加強業界宣傳、完善培訓制度,以及增強法律的適用範圍,將有助於提升整體的職業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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