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司法修訂正式實施,部分條款亦值得港澳資本持份者留意。 (網絡圖片)
內地公司法修訂條款多達70多條,當中公司資本制度方面最受市場關注。 (網絡圖片)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於今天(7月1日)正式實施,是次修訂及新增條款總數約達70多條。而當中主要修訂的範疇,則分別涵蓋公司資本制度,公司治理原則,完善董事義務,股東權益及責任,以及股權轉讓及減資等幾個方面。雖然是次未有特別針對港澳台資本的新規定,但部分內容仍值得關注,包括在設立公司時,增加了繳納資本期限的規定。
內地原來的公司法合共13章218條,而新修訂的公司法則共有15章260條,新增或修訂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
雖然是次修訂公司法的條款不少,但作為與公司主要事務相關的,則比較集中於幾個事項,包括修正出資制度,以及董事及股東的關聯責任等。而市場及投資者最為關注的,莫過於新增了五年的繳納資本期限規定。
新增繳納期限 確保公司有資本緩衝
按照修訂前公司法的原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採用認繳制,並未有規定股東需要繳足註冊資本額的期限。而新公司法則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由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在公司成立起五年之內繳足。若在期限前未能完成繳足的話,則公司需要提前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處理。
對於增加股東出資限期的要求,有分析認為,當局主要希望完善公司資本制度,進一步保障債權人及其他持份者的權益,避免當公司出現債務問題時,沒有足夠資本作為緩衝。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條款直接適用於新法生效後所設立的公司,至於新法實施前設立的公司,則會有三年的過度期,然後才開始計算五年期限。此外,調整後股東的出資期限,按規定亦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
投資者將關注公司的減資或退出約定
基於上述資本繳納的規定,若公司股東確定無法完成註冊資本繳納,便需要在三年過度期內,進行減資處理。若申請減資公示期內公司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則公司可以簡易減資的方式進行處理。
另外,據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若需要減少註冊資本,則應該按照所有股東的出資或持有股份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然而若法律另有規定,或公司全體股東另有預先約定,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情況,則個別股東仍可能作出定向減資的處理,而這對於部分股權投資者而言,則成為了投資公司前頗為重要的參考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