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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得新設或收購參股金融機構
05/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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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得新設或收購參股金融機構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周一(3日)召開擴大會議表示,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立足出資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突出嚴的基調,做到「長牙帶刺」、有稜有角;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巡視整改為契機,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會議指出,從嚴控制增量上,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對因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召開擴大會議表示,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 (美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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