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特區政府重新訂定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該法律於202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生效已逾半年。跨領域學者、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政策研究主任高勝文認為,新法可優化本澳金融環境,助力本澳金融接軌國際。
高勝文表示,重新訂定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優化牌照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預留發展空間,並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類型,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以促進創新科技在金融業務的應用;二是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根據銀行監管的國際準則,調整信用機構的謹慎規則,提升信用機構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及責任,強化信用機構的有效管治;三是優化行政程序,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由原本的審批制改為註冊制,以配合債券市場發展;四是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行的刑罰,增設法人的刑事責任。
高勝文期望,特區政府應繼續修訂完善涉及保險、跨境金融活動、證券、投資公司之設立及運作,如跟進《保險中介業務法》、《基金法》的修訂以及《證券法》的立法工作,爭取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於澳門常態化發行,持續與內地和香港相關金融管理部門保持溝通,優化跨境金融業務等,以及檢討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等工作,使澳門金融業進一步得到法律的保障。
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政策研究主任高勝文認為,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可助力本澳金融接軌國際。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