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改《民法訴訟法典》勒遷之訴制度,只要租客拖欠租金長達五個月或以上,業主便可提出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資料圖片)
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提議,若租客三個月不交租,即可啟動勒遷程序。 (資料圖片)
上(5)月,《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在立法會獲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租霸」若欠租滿五個月便可進行勒遷,社會對於五個月期限十分關注。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認為五個月不合適,指完成所有手續或需時九個月,對業主非常不公平,提議若租客三個月不交租,即可啟動勒遷程序。他又建議可以效仿其他地區對於「租霸」的作法,例如將「租霸」名單、資料整理成為一個網上資料,供公眾查閱,讓大家知道這些人士均是刻意不交租之人。
對於五個月期限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曾經在立法會上表示,暫時沒有明確科學數據解釋為何欠租期限設定五個月,但認為需要謹慎考慮和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相關制度是針對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而欠租五個月已經是明確承租人的意圖,不過當局對相關期限持開放態度,在細則性討論時可再與議員交流。
期限問題仍有商榷餘地
葛萬金受訪時表示,現時《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有些位置仍有商榷餘地,例如不交租期限為何要五個月而非三個月?他指,現時很多業主會收取租客的按金及租金上期,若租客三個月不交租,業主扣完按金及上期後,已經可以啟動勒遷程序,不需要等到五個月。認為五個月期限對於政府來說,可能是讓租客有一個緩衝期,惟對業主來說毫無保障。他又指,在過往利息低的時期,本澳有不少人士會購買物業出租,增加個人收入,特別是一些老年人,他們已經難以投入人力資源市場,是依靠租金用作生活補貼,因此應該要保護業主的權益。
走完勒遷程序或需時九個月
他稱,五個月才啟動勒遷程序,之後還有許多事情需要處理,「加加埋埋全部嘢或長達九個月,對業主來說十分唔公平」,希望相關程序可以加快,欠租三個月便可啟動勒遷程序。
「租霸」損壞單位設施如何處理
另一方面,葛萬金又關注業主收回單位後,若出現設施損壞問題又應該如何處理?他坦言,現在有很多業主不想出租單位就是擔憂會遇上「租霸」或者故意損壞屋內設施,「業主收返間屋,入面設施俾人整爛晒,可能裝修都要十幾、二十萬,業主可以點追究」,期望立法會在細則性討論相關法案時也可以關注相關問題。
應公開「租霸」名單
他又建議政府可以效仿其他地區對於「租霸」的作法,例如將「租霸」名單、「租霸」資料整理成為一個網上資料,供公眾查閱,讓大家知道這些人士是刻意不交租或者損壞單位之人。又認為業主在出租單位時可以要求租客提供入息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列明屋內裝修設備情況等,做好準備以防遇到「租霸」。
執行力決定是否可以解決「租霸」
此外,法案生效後是否可以解決「租霸」問題?葛萬金稱,需視乎法案成立後執行力強不強才能對「租霸」起到一個絕對的作用。因為始終要經過法律程序,如果法院執達吏能夠即時按照法院判決執行勒遷程序,對某些「租霸」來說有一定的警惕性和作用。
最後,葛萬金又強調澳門不是特別多「租霸」,反而外國的「租霸」情況則比較嚴重,認為澳門在立法時要借鏡更多不同地區的經驗,細心分析訂立出一套適合澳門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