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早召開會議,會議中政府代表與委員討論就來年立法會選舉而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內容包括針對候選人的賄選行為及候選人言論行為的法例。
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解釋指來年選舉法生效後,選管會將會有權力在當選名單送到審法院前,依照候選人的言行判定其當選資格。他表示如果候選人在當選其間說出不當言論或不當行為,例如不擁護基本法等,即使候選人足票當選,選管會在名單送到終審法院前,都權力禠奪其候選資格。陳澤武補充,假如參選人同意聲明書,但言行不一亦不合資格,又稱「唔擁護基本法都冇資格做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