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4)日下午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法案對候選人及投標人的合適性及廉潔作規範,建議若因觸犯貪污罪、清洗黑錢罪、資助恐怖主義或煽動恐怖主義罪、又或維護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而被確定裁判判罪者,則視為不合適。
法案建議除直接磋商的公共採購外,其餘均需分別設立開標和評標委員會。李靜儀會後引述政府稱,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將設有限制條款,例如同一人不能同時擔任開標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未來將由行政法規訂定。她又稱,委員會認為需清晰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原則性規定等應在法案中列明,建議政府日後能充實法案內容,讓執行的政府實體或投標人更清晰法律的要求。
法案又建議如投標書價格為異常低價且無以客觀理由作適當解釋,評標委員會應將之淘汰。李靜儀指委員會關注有何客觀標準去判斷異常低價,政府解釋評標委員會會就不同個案判斷,並要求投標人作解釋。客觀理由尤其包括,初步市場諮詢獲得的平均價格作參考,服務方法或製造過程的經濟性等等。
另外,法案建議若開標委員會分析候選人或投標人的資格要件時,發現欠政府債務,需在通知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清償,否則候選申請和投標書將被淘汰。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相關債務的種類包括罰款和稅務等,開標委員會可透過財政局未來設置的機制查核,候選人在投標前原則上亦應自行查證。(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