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持續關注及評估不動產市場情況,因應不動產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區政府提案並獲立法會審議及通過第5/2024號法律《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自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動產的三項印花稅,包括特別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樓宇按揭方面,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發出新指引,自該日起取消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並暫停實施壓力測試的要求。
自4月20日起移轉不動產,無須繳交以下三項印花稅:
1.特別印花稅
在取得後未滿兩年移轉所取得的住宅單位、商業單位、寫字樓及車位,移轉人無須繳納移轉樓價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
2.額外印花稅
非澳門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取得住宅單位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額外印花稅。
3.取得印花稅
取得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單位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已作出移轉不動產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仍適用原有法律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
至於在本法律生效前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人士,在法律生效後即使獲豁免的不動產在發出相關免稅憑單未滿三年內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原獲豁免的取得人亦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澳門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門居民的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按揭成數上限統一為百分之七十(澳門居民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百分之九十),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兩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