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共10章、79條,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其中,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主要考慮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亦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辦法》又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七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兩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此外,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鑑於代銷保險可能導致消費金融公司相關投訴糾紛增多,且行業也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