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以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對於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草案規定,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12萬澳門元(暫定)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而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12萬澳門元(暫定)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離開澳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需要作出申報。此外,出入境口岸亦將設有雙線紅綠通道系統,以區分是否需要申報的旅客。
梁慶庭(中)稱, 政府擬立法規定,攜帶12萬元以上現金或票據入境本澳時需申報。( 陳駿騏攝)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澳門特區作為國際化旅遊城市,同時屬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需要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有關的建議。因此,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並配合國際組織的建議,制訂了本草案。
此外,法案規定旅客攜帶超過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通道並作出申報,若旅客使用綠色通道時,即等於聲明未攜帶超額現金/票據。違反申報義務者將構成行政違法,罰款為超出12萬元額度部分的1%至5%,不得少於1,000元、不得多於50萬元。但有合理解釋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