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7)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法案建議金額為1,500萬元以上的工程,以及450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
閉門會議約兩小時,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認為法案著墨較少。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分工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
法案的第三章程序類型及選擇,規範了有關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公共採購,須先進行包括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直接磋商的任一程序。當中,建議如工程等於或超過25萬元但低於1,500萬元,如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等於或超過十萬元但低於450萬元,則適用於諮詢,諮詢標的採購實體須向最少五間已在官方登記中登錄的實體諮詢。此外,如工程低於25萬元,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低於十萬元,可採用直接磋商。有議員提出若金額比較低,採購可否引入簡易程序,確保公平性同時便利行政程序。
《公共採購法》法案逾百條條文,是次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四章集中採購相關的條文,餘下章節有待下次會議討論。
正在一常會審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建議,金額為1,5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須公開招標。圖為財政局。(資料圖片)